2008年9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九龄童泳池溺水亡 法院判泳池方全责
赵磊 胡海容

  今年夏天,9岁男孩成成(化名)在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家泳池内溺水身亡。因赔偿问题,成成的父母将泳池的管理方某浴场告上法庭。近日,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浴场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49158元。
  7月20日中午,家住该市杨浦区的9岁男童成成向某浴场购买游泳票后,与同学一起进入该浴场游泳池。十多分钟后,成成被其他泳客发现溺水。听到呼救后,救生员跳入泳池将成成救出进行急救,后经医院抢救,成成终因溺水致多脏器功能衰竭,于7月22日不幸死亡。经勘查,成成溺水处一侧泳池有直径约一米的水泥柱一根,救生员当时于泳池另一侧观察,视线受阻。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上海市游泳安全须知仅规定学龄前儿童须由家长全程监护,成成已9岁,不是学龄前儿童,故其父母对这次事故没有监护不当的责任。成成购买游泳票入场后,泳池应当提供安全的游泳设施,同时给予安全注意、避险救生服务。泳池仅安排一名救生员,且因泳池结构原因,救生员视线受阻,不能全面观察泳区,致使成成溺水未能及时被发现获救助,错失抢救时机。因此,成成死亡是泳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,泳池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据《新闻晨报》